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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乙方)与公司(甲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办公地点约定如下: “乙方的工作地点:经常工作地为北京及公司业务涉及城市,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深圳、成都、郑州、武汉等公司项目所在城市之间调整乙方工作地点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自2020年4月入职以来,乙方实际工作地为北京。现公司要求乙方前往深圳工作。 现咨询: 1, 乙方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要求? 2, 如果公司给予足够的补助,乙方依然拒绝,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赔偿?

劳动纠纷
2022-12-18 01: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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