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做为投资商的我们和县糖厂签定了一块政府划给糖厂的开发用地的开发和管理(是一块原始森林),并签定了40年的土地使用权,我公司从零开始进行投资和开发,从全省各地引进农民工人进行开发,几年来开发成有规模,有成效的原料生产基地。但是由于糖厂的经营不善,近期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 这时林厂也无声的加入了进来,糖厂在我们不知的情况下,和林厂又签定了一份合同,把那片和我们签过合同的土地划拨给了林厂。 现在林厂要把我们有经营使用权的那片开发基地收会,不让我们有任何的权利。就是说要回收土地,赶我们离开,并把我们从零开始开发的基地划为己有,不让我们有任何的管理和运作权利。使基地直接属于他们管理。包括我们从全省招来并安居的贫困农民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