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们几位老师于2003年9月应聘于一家私立学校任教,2004年6月在不平等的基础上与该校签订了不平等的协议,为什么说不平等呢?首先要求我们交了3000元合同保证金 协议中没有工资,福利待遇等的约定,只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遵守校方的一些规定等笼统的概述,曾口头许诺给我们买养老保险,一年来却没买.协议期限没有起止日,只在签订日期的上方注上 校方的意思大概是从签订日算起.对于这双方各执一份的协议书,校方以公章暂不在为由,一直未给签订人另一份.一年来对校方的种种做法不满,现打算离开.请问这份协议对我有约束力吗?是否有效?协议的期限两年应从何时算起?我该如何收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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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在芜湖还是在外地,如果你在芜湖的话当面看合同给你解答会更加详细!
下面本律师就你所叙述的一些情况简单给你解答一下,首先你们学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违法之处,包括保证金及劳动合同内容.其次你们学校没有给你们办理养老保险是违法的,你们依法可以要求校方办理.合同没有校方盖章,你们已经有了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影响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如果你有空,可以和本律师直接联系,本律师在为你详细解答,本律师电话139660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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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