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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进公司上班,05年3月1日请产假3个月,6月1日回公司上班却接到通知解除合同,辞退了我,与之协商置之不理

涉外纠纷
2005-06-24 13:54: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在您哺乳期内解除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行为。您应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您有两种选择:1、请求确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2、如您不愿再在公司工作,则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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