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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型材太原销售中心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晋商银行贷款150万元。晋商银行经审查认为惠丰型材太原销售中心符合贷款条件,要求提供担保。惠丰型材太原销售中心找到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太原能源有限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太原能源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惠丰型材太原销售中心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两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 到2021年2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晋商银行于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惠丰型材太原销售中心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太原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认为,太原能源有限公司资产雄厚,应由太原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太原能源有限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思考: (1) 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合同纠纷
2021-05-13 08:26: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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