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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于2015年6月6日将价值73500元的硬盘交由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北京运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该硬盘丢失。马某认为,自己将货物交付给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公司接受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是作为承运人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现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物丢失,造成了财产损失,顺丰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进行等价赔偿,故要求顺丰公司赔偿损失75000元。顺丰公司则称在运输货物时,马某仅对货物保价7500元,故顺丰公司同意按照马某保价的数额7500元赔偿马某的损失。请分析双方的争议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

损害赔偿
2021-05-12 1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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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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