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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题:有关对方的多年来的工资收入问题,以及帮助我们调解达成协议离婚,我想聘请您做我的律师可以吗?尊敬的许律师:一个多月来,您在我的离婚问题上,以法律为依据,帮了我很大的忙,使我的法律知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促使我从多方面去学习法律知识,特向帮助、教育我的您表示中心的感谢。基本情况:1、 关于对方的工资收入问题:由于原妻去世,我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1987年1月和一名中学中级教师结婚,现在两个孩子均已结婚离开。 从我们结婚以后,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她自己的工资、房屋补贴费、住房公积金、房屋补贴,每年的取暖费等全部自己保存,我们没有任何的协议,但她不公开,我没有办法,我又不能为此天天吵架,现在还不公开她的存款,按婚姻法第十七条,工资属于共有财产,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不知道她到现在存了多少钱?以什么名誉、存到哪一个银行,帐号是多少?您能帮助我解决吗?(我估计她最多有10万元) 2、关于房子问题:婚前我有70平米两室一厅一套,婚后1994年,由于我的职称的变化, 换成了三室一厅(81平米)一套和一间10平米的平房一间(租房产公司的),都是福利分房, 但都是我花钱购买的,并且都是我们单位分配的。按婚姻法规定,均属于共同财产,3、关于证卷:在她的帐户中有我的证卷,在我的帐户中,也有她的证卷,只不过她的比我的多两万多元。4、协议离婚时我的态度。我一直主张不要经过法院,经过您的协调达到议离婚的目的。 多少年来,我们将未成年的两个孩子养大成人,她毕竟业付出了一些心血,从这一点,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在财产分割上,以我做最大的胸怀,提出以下的意见: 1)、我现在有房子一楼81平米,平方一间10平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由于当事人购买此类房屋时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政策,所花费的购房费用远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离婚时,双方对这类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并解决房屋的归属呢?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的原则,我将儿子的独单41.4平米阳面,6米平台,精装修,双气,一户一表,空调、热水器分割给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原则。”我只要她两万元人民币。3)、至于证卷,她的帐号归她,我的帐号归我就可以了。4)、关于子女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教育子女对继母要赋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她是隐瞒公共财产、造成分居、虐待子女的错误方。如果需要,另给文件。在财产的分割上她应当依法考虑。只要协议离婚我不在追究。如有不当之处,请您批评指正。赵杏泉 敬上 2005.06.20

证券投资
2005-08-25 11:31: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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