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2月4日,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成功过户.但后来发现原卖主(男方)在93年7月判离婚,判决原文如下: 南面带阳台的一大间由原告(女方)带孩子居住使用.北面一小间由被告(男方)居住使用,至再婚时搬出,暂住期间客厅、厨房、厕所共用. 98年卖主即男方将该房子(该房子原来为女方单位公房,)办了只写有他姓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给他前妻那儿保存.2004年他又将两证故意挂失后补办房产证和土地证,05年用补办的两证通过中介与我达成交易,我也付清了全部房款. 现在他前妻前后撬坏我防盗门两次.并且入住后将房子出租.我起诉开庭后一个月,法官劝我撤诉,我没同意,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
不知你这个案子有没有委托律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你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房屋买卖手续也合法,你应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案子你一定可以胜诉!按一般情况,法院应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返回不当得利如房租等!如须帮忙,可来面谈或联系13725403073,020-87557478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