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营公司的管理层职员,两个月前,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由于我对该公司的业务非常熟悉,公司老板担心我出去后自立门户,同该公司竞争,因此始终拖着不批,到最后竟然矢口否认有过书面辞职.不得已我只有强行自动离职,并电话通知公司老板我不再去上班了,工资也没要.公司老板还不罢休,企图以我不办工作交接擅自离职为由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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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权阻止,既然你已经书面提出,当然可以离职,但你要找到证据来证明,就不怕公司告你!但是因为你熟悉公司业务,你离职后不能有涉露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等禁止性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须帮忙,可来面谈或联系:13725403073 8755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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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