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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农村人,2004年12月,他们村委书记、队长等人商定该村开始实行股证金制度(即户口在这个村的人每年可以拿一定的分红),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规定以后新出生的人、婚迁的人不能拿分红,死掉的人可以拿分红。但村委未作任何公告,村民不知情。我妹妹结婚多年,但户口未迁至该村,如果知道这个决定,完全可以于12月迁至该村,后得知这个决定,于2005年1月迁至该村,但被告之不能分红。

建筑工程
2005-06-18 2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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