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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18号受聘于武汉阳光之旅人才信息有限公司网页设计师一职,(试用期为30天,已过,合同期为三年)于6月13号提出辞职,当时部门负责人让我回去考虑两天,然后给他去电话,第二天我给公司回电话说还是决定辞职,并与公司负责人说好近几天回去办理手续.但当我6月18号回去递交辞职时,负责人说我没有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不与我结算工资.

互联网纠纷
2005-06-19 19:3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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