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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个合法私营股份企业,位于阳山木公坑村的一、二电站,于2002年6月建成投产后,生产一直顺利,但有一当地人假借他有股份为名(按合同规定需要他投入建电站的入股资金,但他没有按合同投入资金,而是仗他是当地人强要股份,此股份纠纷案以2005年5月向阳山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正在审理当中),到我公司电站放水破坏生产。2004年11月21日下午1时30分,此人带领四名无业人员对我电站进行破坏,未经我电站同意下,私自打开木公坑二级电站坡头闸门放水,并盗走二级电站坡头、渠道启臂机的启动螺盘2只,令二级电站无法生产发电长达2个多小时,电站职工在事发后处理好发电,在下午3时30分已向110报警中心报案,110转由当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电话询问此人是否取走启臂机的启动螺盘2只,此人承认后派出所没有作处理;2004年11月2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此人又伙同四名无业人员再一次对我电站进行破坏,打开我木公坑二级陂头闸门放水,此人并扬言恐吓我电站职工:“谁来放水发电就打谁”,并留有四人强占我站职工宿舍守候,令我电站职工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无法正常工作,我二级电站一直停机至今,造成我电站经济损失巨大,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电站职工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在23日未作调查核实后说:“此人的行为不属违法是内部问题,不属派出所管的范围,你们不打架我们就无法立案处理,叫我们去找镇政府”;2004年11月24日下午此人又再一次伙同四名无业人员对我电站进行破坏,凿烂二级渠道三处,更令我电站无法放水发电,一放水渠道就要崩塌,因怕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我站不敢派人去修复渠道和开机发电,11月25日上午我电站职工又到派出所报案,得到又是同一结果。于2005年6月1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此人又再一次伙同8名西路村无业人员对我电站进行更大的破坏,将我公司一、二电站坡头闸门、闸板全部取走放水,使电站无法生产,并派4个人留守强占我电站值班床铺,扬言谁放水发电站就打谁,严重危害我电站职工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现我公司电站处于被迫停机、停产,使我电站造成巨大损失,我公司当时已向110报警中心报案,110转由当地派出所处理,但又是同上一样的答复结果。这一段时间来我公司救助无门,报案都得不到派出所作笔录和立案处理。所以,也无一个部门来负责处理,促使此人他们一伙气焰更加嚣张,变本加厉,见无一部门追究他责任,扬言继续对我电站进行破坏.

涉外纠纷
2005-06-19 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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