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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外贸公司(A公司)业务员,04年8月受该公司经理的指示,通知国外采购商将原本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汇到B公司,而辗转后,公司经理把货款侵吞。声明,我没有侵占一分钱。如今,公司经理已因职务侵占被公安刑事拘留,并等候检察院批捕。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谢谢好心人回答!

知识产权
2005-06-12 23:09: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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