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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初,为了吸引更多人玩游戏,以创造更大利润,高某2与被告人林某1达成合作协议,由林某1和被告人林某2两人经营的烟酒行向高某1投资经营的游艺场提供礼品香烟或茶叶,林某1、林某2派人在游艺场外面用固定的兑换价格将客人在店内兑换出来的礼品香烟或者茶叶再兑换回现金,游艺场向林某1、林某2支付1%的兑换手续费。游艺场购买香烟和茶叶的货款以及兑换手续费主要通过熊某、董某2、高某3、陈某2等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支付至林某1或林某2的银行个人账户,林某1和林某2的银行个人账户累计收到游艺场支付的款项达人民币3200万余元。至案发,丽都店、喜乐园店、华悦店、万科店四间游艺场经营营利共计人民币8102034元。将本案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等财物及犯罪所得(详见扣押冻结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8102034元,没收了1100万多近290元,能否退回?

其它综合
2021-04-29 06: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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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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