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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天拾得一个包(里面有现金二万,票据等合计9万余元),然后听见广播里失主的失物招领,并说了酬金10000,当被告要求付酬金时,原告只答应给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并答应支付3000酬金,但被告仍坚持应实现之前许诺的10000元,否则不交包。原告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交出拾得物。请问被告是否必须交还拾得物,为什么?如果被告归还提包,原告是否必须支付一万酬金,为什么?

证券投资
2016-12-13 09: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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