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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这里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到底该怎么计算,劳动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只能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来理解。 首先,法定休息日不上班是否有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法定休假日不上班也是有工资的。 其次,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其中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到底是否包含不上班也应该享受的那部分工资呢?对此,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年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明确规定是“另外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应该是在获得原有的工资基础上再付300%的加班费,实际上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得的工资至少是平时的400%。   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春节初一到初三,元旦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在这10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如果按一个人的月薪是1000元计算,实际算出的日工资应为47.8元,这样法定节假日加一天班的加班费应是47.8×3=143.4元,再加上一个47.8元就是该人应得的一天加班薪金。(编辑:离地七寸) 上面两篇文章是我在网上查到的。但在今年支付五一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时,我们单位却不是按着上面的精神去做的。而是只给了日工资×3,没有再加一个日工资。当我把上面的材料给单位领导看时,领导却说,上面的观点是错误的。其理由是月薪1000元本身就包含着节日的工资在里面,不但节日的工资在里面,就连双休日的工资也都包含在里面呢。我问怎么能看出来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工资在里面,他说,什么叫月薪,就是一个月的薪水,那么月都是由什么组成的,显然是由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组成的。所以不管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只要它是月时间里面的一个因素,那么在月工资这个大前提下,它们都是有工资的。因此是不必再另外支付一个日工资了。不知是上面的文章的观点对,还是我们单位领导的观点对?请持指教!

证券投资
2005-06-09 09:20: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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