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女友买了一套房子,名字是我的,但钱是两个人出的,出的钱两边都有数,房子总价为36万元人民币.我们在2003年10分手,我们协议:给她17万5千元人民币,房子归我,但女方在搬离房子时,拿了不少不该属于她的东西,还在协议书上改动,将本算在房产内的洗衣机一台,3640元,拿走,另拿了一些东西,价值5000余元,我在付她钱的时候就没有给足她17万5.只给了17万.现在前女友找到单位领导说要我还给她5000元钱,我感觉不公平,为什么她又拿了东西又要拿钱,所以我不愿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