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律师您好!我有一问题请教您的,先多谢你的解答了!本人是万江人在1991年下嫁了莞城人,我生有一个儿子,当时子跟母籍也同是万江户口,己经14岁了,还发有独生子女证。我估你也听闻现时东莞市正在实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在网上也找到了相关的资料,我并详细地阅读了东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其中在第4条《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但我现是没有居住在原村的条件上有差异,这样就能否定我的分股权吗?(三)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2、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包括已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这一条例中现本人也不是单位中的干部或职工,现时本人在家中待业,所以也没有违反了规定。我自己也分析了此实施方案的整个规程,自己认为我的情况好像存在着灰色地带。但条例中也特出了应妥善处理“出嫁女”的问题,而乡政却视而不见,不理不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