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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A地人、甲是A地人、乙也是A地人但长期居住在B地。在2002年9月的一天甲在A地家中对我说,他山西B地有朋友乙能把质优价廉的煤从B地及时发到A地,甲又以诚信为由让我在A地交了他6000元定金,第二天甲到B地就打电话给我说需煤款20万元,款一到就能发货。于是我就在A地建行给甲在B地建行开的帐户上打了20万元整。之后一两煤也没给我发!我找甲退款,甲说款他都给乙了乙现找不到,我向甲要乙给他的收款凭据,甲却说没做生意经验没让乙给他写!(甲说没经验为何生意还没做就让我先交订金6000元) 在2003年3月乙来到A地被我找到,乙主动给我写了份《还款计划书》:“今欠某某发煤款约20万元,将分别于2003年月11日 13日 16日分批还清。”乙当着我的面,并表示不还钱他决不离开A地。我信以为真,天天请他到酒店吃饭,陪他打牌聊天给他买手机卡,六天我花了三千多元,可是乙始终没还我一分钱。而他却安排他媳妇报案说我绑架他,我为防止受陷害,就主动带乙到A地经案队,告乙诈骗我货款。我还没来得及把情况说清楚,A地刑警队就把我和乙带走了。就在我被临送进看守所的那天晚上,刑警队一位警官不知是什么原因当面让乙重新给我写一张欠款条“今欠某某款20万元整,将于2003年3月18日还清”,这位警官并把乙原给我写的《还款计划书》给撕了。后来我被取保,乙被A地刑警队“成功解救”后出来后,我就再也找不到他了,至今没有丝毫线索!后来甲也与妻子协议离了婚下落不明!于是我在A地报案说甲乙合谋诈骗我货款20万元。 公安机关在案件初查中认为暂没有证据证明甲涉嫌诈骗,(按常理来讲甲应当积极配合我到公安机关报案,而甲却曾为乙在A地期间积极提供离开A地机会,甲在被A地公安机询问狡辩出来后,现也四处藏匿,现下落不明,不与我见面)。乙有诈骗事实却以行为地结果地不在A地,无管辖权为由不与立案侦查,推脱我到B地报案。另外以上乙来到A地继续采取利用给我假打还款条、未如期偿还、继续施骗来逃脱其诈骗罪行的手段,可否作为案件行为地和结果地!请问A地公安机关真的没有管辖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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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7 12:4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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