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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宫外孕”在医生建议下采用了卖血者的血,3个月后杨某在某职工医院确诊感染了艾滋病。后杨某医治无效病故。调查发现,某职工医院从1999年至2004年共自采血液17次,该医院不仅没有艾滋病抗体检测设备,而且化验员都没有受过采血培训。该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导致至少19人感染艾滋病。这些人都是被当地卖血者“孙老四”夫妇感染的。孙氏夫妇常年靠卖血为生,案发时已相继病发身故。19名艾滋病感染者,已有18人发病,其中2人已死亡。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职工医院进行了惩处,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为什么? 此职工医院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

劳动纠纷
2021-04-23 15: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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