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体检报告告知本人双耳听力轻度损失,但是在先前单位入职前一切正常,入职后先前单位接触过强噪声4年,期间然后离职了,离职时先前单位体检报告结果是噪声职业禁忌症,提示建议远离噪声,然后间隔时间5个月找了个新的单位,也就是最后的这个公司,称下家单位,然后进行入职体检,但体检时但位没要求做噪声项目听力检查,然后在该公司接触噪声1年半体检发现双耳轻度损失,现在最后这个公司负责人称因该公司的历年噪声检测报告上只有74分贝至分贝没有超标为理由不担责任,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先前单位的责任,还是最后的这个公司的责任,谢谢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