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 感觉您是一位非常热心的律师。 我以前在一中专学校上班,2001年考取全国统招公费研究生,在到单位办理档案和户口转移时,单位要求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否则不予办理。无奈与单位签订一协议,内容是: 乙方(我)毕业后自愿回学校工作,甲方(学校)为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在乙方三年学习期间为其提供学习资助费,其数额为乙方本人的档案工资,采取借支办法,每半年领取一次,第一次从入学时开始。以后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各领取一次。毕业后乙方回校工作资助费不再收回,如不再回校工作,甲方收回资助费,并加罚违约金叁万元。 读研的第一学期,我两次到原单位借资助费,单位都以要“再研究研究”为由拒绝支付。三年中单位未向我提供一分钱的资助费,但帮我代交了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协议中没有约定代交该费用)。去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我没有回原单位工作,10月份,单位向全校发布了一个对我的除名通知,并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将我起诉,要我返还资助费5千余元(代交的各项费用)并缴纳违约金3万元,学校说他们为我保留了应发工资,代交了各项费用,而我考上后没打算回学校,所以没来借资助费,因此他们没法提供资助费,单位说他们履行了协议约定,我违反了协议约定。 因我觉得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单位确实没有给我提供资助,是他们违约在先,所以我没有请律师。一审时我的答辩理由是:1、从协议性质来看,本协议不是担保合同,而是劳动人事合同,应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从协议的履行来看,所谓的5千余元资助费不是协议约定内容,不能认定为资助费;学校没有提供资助费用,是学校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5月底,判决结果下来了,判决书上说:“被告在读研究生至毕业期间,原告为其一直保留应发工资,代交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各种费用,履行了协议决定,但被告在上学期间并未到原告处领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资助费用,且毕业以后被告也未按双方约定回原告处工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此期间原告代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各项费用,因双方未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应系人事争议纠纷,法院不应受理,但本案系在原、被告签订的攻读研究生毕业回校协议的基础上,出现违约情形以后产生的民事纠纷,而并非单位内部人事争议纠纷,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我听说单位为了打赢官司,私下里与一审法官有过多次接触。目前,我正准备上诉。

刑事案件
2005-06-08 2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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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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