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一般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而第2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旦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了,那么,监护人的监护权便发生了变更。
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变更,可以由起未成年人父母协商变更,如协商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小孩
抚养权纠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