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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以前的男朋友(当时未分手)说给他父亲治病问我要3万元人民币,当时因在一起,就直接给他了。但2003年5月发现他与其他女孩有关系(他已承认),至7月我认为和他可能分手,所以我要求他还钱(他家人当时说钱没有动用可以还我),所以2003年7月6日我要求他写欠条时,上面写的归还日期是2003年7月13日前。但是直至今日他一直已各种借口不肯还钱。我们已于2004年3月正式分手。

刑事案件
2005-06-02 16:52: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欠条是有效的。对方应履行还款的义务。
    2、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起诉的话,应向珠海的基层法院提出。
    3、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4、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如果你在今年7月6日前没有提出诉讼,应保留向其追帐的证据,以便延续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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