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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0年代初下海,最初承包一个厂办门市部,注册资金5000元,后来发展到注册资金50万的公司,办过几家公司,95年以3家公司的名誉投资办了一个私立学校,(30亩地,11000平米建筑)1995年5月在筹建学校的公司领导会议上,常年法律顾问提议为了规避原公司债务学校法人由我原妻担任(有当时会议参加人的书面证明)在此情况下1995年8月我妻子担任学校法人,96年学校开学前期,因债权人经常到学校和家门口追债,1996年7月妻子让我写了一个本人放弃学校一切产权的文书,并口头承诺不会用它对付我,1996年8月,因债权人堵住家门要债,我已无法正常生活,8月18日,我们又协议离婚,家庭财产住房全部分给她,我每有分得任何财产,而且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对学校的产权和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这些事情在社会上并没有公开,由于工作上的矛盾,97年原妻在学校中层领导会议上公开了我们离婚的信息,是我们的矛盾进步激化,97年7月我被迫离开学校搞三产,妻子又让我写辞去学校的一切职务,本人离开学校后,夫妻感情进步破裂,原妻假戏真做,再也没有分给我任何财产,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校也没有交,我多次找她,

债权债务
2005-06-09 10:50: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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