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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化工工厂,在江苏泰兴境内.一年半前口头委托南师大一化工教授帮助开发新产品.当初我方建议我方出研究资金,被拒绝了.本月初工艺研制成功,经过协商,决定我方出转让费20万+利润提成买断技术,当时教授身边没有携带专门的合同书,没有接受我们先付定金的建议,约定18号签书面合同.18号因双方都有急事,改为21号.21号我方才得知,在我们双方已达成口 头协议后,他方继续与其他公司联系,并意欲以高价将技术转给其他公司.我方若想继续拥有该技术的话,必须接受220万+利润提成的条件.从科学含量看该工艺并没有220万的含量.由于当初委托研究和18号前的协商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又无其他物证.如果我们想拥有我们的产品的话,只能在28号前答应接受对方的无礼条件.希望能从法律上指点一下,帮助我们走出困境.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5-27 0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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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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