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晚7:30分左右,丙方当事人乘坐乙方当事人出租车在洪山区楚雄大街省公安厅对面红灯处等红灯,突然,甲方当事人鄂州旅游汽运公司金龙大巴在红灯尚未转绿的情况下追尾相撞,当场造成乙方车重创,丙方当事人严重受伤。事后武汉市洪山区交警大队判甲方全部责任,乙方、丙方无责任。经陆军武汉总医院检查诊断,丙方当事人方军面部局部外伤,胸部肌肉严重挫伤,处方修养三周(21日);丙方当事人张颈椎半脱位,工骨骨折,住院治疗,截至2005年5月31日已住院72日,丙方当事人张今年7月份即将大学毕业,3月-6月为重要的实习期及应聘期,由于住院不能正常按时毕业与就业,在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住院期间,甲方态度十分恶劣,至今仍拖欠丙方高额的医疗费用未付,在丙方伤情丝毫未见好转的情况下以不支付医药费为要挟催促丙方出院,乙方从丙方住院之日起就不再露面。目前,三方处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处理阶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