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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一直在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70年入企业,到2005年10月已有35年的工龄,年龄为52岁。在1995年12月,企业与其签订了10年的合同,由原来的固定工改为合同制工人。在2004年原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改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也进行了变更,但当时没有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将原来的劳动合同交回企业,几天后企业就将原劳动合同附加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和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交与我爱人手中,内容只写到公司名称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于2005年底合同到期,企业说不再与其签订合同。我爱人为特殊工种,国家规定可以55退休,而企业在我爱人52岁的时候通知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年龄只有近3年的时间,可是又没有接到企业内部可以退养的通知。

损害赔偿
2005-05-23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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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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