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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在2004年12月22日交开发商定购商铺款及签订认购书,并于2004年12月26日交购商铺款及商铺的契税、工本费、测绘费、维修基金、装修押金款,并于当日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交清购房有关手续。但开发商以要去房管所备案为由,没有给我们购商铺的合同,直到现在。2005年1月20日开发商电话通知我要求我换商铺,有一大商场要统一经营,具了解该商场是开发商租给经营者的。后经多次与开发商干涉,要求赔偿,未果。现我商铺己拆并商场营业。请问:1、该合同成立吗?2、我能请求开发商什么?3、你们能援助我吗?我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大体如下: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4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 4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4 年 11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4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释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4 (该经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的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铺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6 页,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房管所 1 份,贷款银行 1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房管所 申请登记备案.盼你们能最快解答我!最后,我祝大家工作顺心!陈志瑞2005年5月21日

损害赔偿
2005-05-23 1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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