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刘**今年52岁是1976年参加工作,1987年到珠海市**厂,1990年通过劳动部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来珠海的集体固定工。并在兴华器件厂转为合同工。1995年由**厂,珠江摩托车公司,特发房产中心3单位同属”广东省**公司属下的厂矿按61.9%,16.7%,21.4%,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配电房,由兴华器件厂管理运作。我被安排到配电房电工组长,在2000年兴华器件厂因债务关系将配电房的61.9%产权转让给珠江摩托车公司,我们上班的几个电工的劳动关系也随配电房的产权归珠江摩托车公司,一直到现在都在配电房上班,也没有因产权改变而改变工作岗位,由于今年4月合同期满终止,不再和我续签合同,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们不是在本单位转制的合同工,(不是在珠江摩托车公司转制的合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知识产权
2005-05-26 13:21: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法解释四
企业法律顾问 5006
造成轻伤赔偿什么费用
轻伤赔偿费用
造成轻伤赔偿什么费用
个人所得税5000起征点什么时候实施,个税起征点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5000起征点什么时候实施,个税起征点税率表
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模板
贷款收入证明
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模板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