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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半年的,协议上簦的试用期是3个月,现发生劳务纠纷,劳动局说试用期过长。

保险纠纷
2005-05-20 10:35: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此条规定比较笼统,对一些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则缺乏操作性。因此,一些省、市或部门对此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你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为期半年的合同,按照上述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你们合同约定是3个月,明显过长,是违反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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