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于半年前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有一女儿,现年2岁。原告与被告住的房子是被告父母购买,且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也是被告父母,目前房子处于还贷中。原告半年前起诉要求1)将女儿判给被告;2)嫁状归其所有;3)称房子每月的还贷是由其在归还,并且称给过被告她的嫁状钱一万元冲过一次贷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其还贷用的二万多元。。。。半年前开庭结束后原告自动撤诉了。今天原告又向法院起诉离婚,除要求以上三项外,另称其现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实际有工作单位),又暂居在娘家,称给付女儿抚养费150元。(半年多来2岁的孩子一直居住在爷爷奶奶家,由他们抚养,被告因离婚由原单位离职后找到现在的工作,仍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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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你应该是被告一方吧.
现回答你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法官一般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法官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并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由一方来抚养。
(二)这需要原告来举证证明其主张,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难以举证的。
(三)一般根据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来承担这个抚养费。今后上学的费用,到时也可以另行向对方主张。
(四)要求补足抚养费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在这半年中,在法律上你们仍然是夫妻关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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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