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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6月份在沈阳杏林花3000元钱做了眼袋手术,这次手术几乎把我毁容了,我在这3年里一直在痛苦中度过,我想找他们返还我的3000元手术费和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我还想到别的医院做眼袋修复手术,但他们根本就不答复我。

劳动纠纷
2005-05-20 10:53: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在沈阳杏林美容院做美容服务,你属于消费者,你们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美容院在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保证你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你应当注意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能够证明你与美容院之间存在这种服务关系的证据;2、了解美容院及美容师有无执业资格;3、美容院在为你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其他过失的证据。如果美容院方面存在过错,其不但要返还你手术费,还应当赔偿给你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你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律师提示:本案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并不意味着本案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供参考!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梁新春 律师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十七号
    联系方式:024-81115277 130792572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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