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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间至08年8月,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但合同中规定“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视作违约论处,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工资的三年总工资额及奖金之和的三倍违约金”,最低也要付十几万,严重超过本人承受能力。

行政纠纷
2005-05-20 1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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