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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1、王某,购树人。2、应某,卖树人。都为西郊村人。 二、经过:1、过年前,王某到应某的山上,将价格为22元/百斤的树做上记号,说定装车由应某负责,王某给应某每车装车费75元。 2、3月3日,王某叫车,应某叫装车人,在西郊村外的公路上验收装车,到下各一起过磅。 3、3月4日13点34分,应某打电话给王某,说价格为22元/百斤的树只有4、5千斤,没有一车,要王某去看一下小树,好凑一车。王某到应某的山上看,确定小树价格为16元/百斤。应某于14点14分,15点10分,15点37分三次打电话给王某,要王某叫车、运树,王某说没车,先不运。16点47分,应某打电话给王某,说已在装车,叫王某去验收,王某说自己现在在下各有事,应某要王某在下各等,他装好运来。王某17点10分左右打电话给应某,应某没接。17点半左右,王某到下各锯板厂,应某已在卸车,应某说自己的手机放在家里,没有王某的电话号码,所以没有同王某联系,这车运来的都是大树,已过磅,重7760斤,还有一车小树没运来,要王某在下各等,自己再运来。18点44分,王某打电话给应某,问树是否运来了。应某说装车的人从车上掉下来,很严重,已送医院。现在还有两、三根树未装车,要王某在下各等,马上就运过来。18点59分,应某打电话给王某,要王某去过磅。王某去过磅,树重4740斤。在过磅后,应某说今天两车的装车费105元。21点43分,下各派出所打电话给王某,要王某到派出所去一下。22点30分左右,王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 三、相关情况:1、应某称,装车人是王某要应某代叫的。 2、相关人:死者,王荒年,后田坑村人,男,58年生,系砍树、装车人,应某的亲戚。另外还有两个砍树、装车人,一个是后田坑村人,一个是西郊村人。还有一个开车人,是羊棚头村人。应某叫西郊村人砍树、装车,叫羊棚头村人开车。西郊村人叫两个后田坑村人一起砍树、装车。 3、装车地点离下各过磅点4公里,离西郊村诊所150米,诊所离王某家50米。 4、王荒年出事后先送西郊村诊所,诊所认为不行,再叫救护车送仙居人民医院(经过下各)。 5、从王荒年出事起,应某一直未与王某及其家人联系、商量王荒年的事。 6、王某从下各回家,8点左右,经过西郊诊所,看到西郊诊所有应某的亲戚五、六十人。9点半左右,王某到西郊诊所,听到应某家人及亲戚在商量是否把尸体运回来。王某才知道砍树、装车的后田坑村人死亡。 7、3月5日,应某说死者家属要结小工费,要王某给应某树款。王某在派出所里把树款和装树费一起给应某,应某只收了树款,坚决不收装车费,王某把装车费放回口袋,派出所警察说不行,王某就把装车费放到派出所的桌上。 8、应某与另外两个砍树、装车人及开车人可能存在利益相关、亲戚朋友等同盟关系。

劳动纠纷
2007-05-16 06:36: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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