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为朋友,同时在与某公司存在松散联营的合作关系,彼此就双方合作项目都签有合作合同,甲与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大致内容为:甲利用公司资金在外开发项目,所获利润甲与公司均分。后甲向公司领导提出有一项目须借用资金,公司法人未批准,于是,甲利用乙与该公司会计关系较好的条件,请乙说服会计丙,制造公司领导批准动用资金的假相,把二十万资金从公司挪出交由甲,并支付会计丙好处费两万元整,于是乎丙从公司提出二十万交由甲,甲打出借条。款取出后,除付给会计丙二万元好处费后,又按甲与公司所签合同内容约定交出8干元作为上交公司“预期利润”给丙入帐。此后甲将剩余款项与乙私分欲做他用。乙此时发觉甲有侵吞公款行为但不予制止,并且默认。后公司很快发觉此事,立即向甲追讨,表示只要还清此款便不予追究。甲表示愿意分期还款,并先期还了五千元。此后一直拖欠。公司无奈报案。甲乙丙相继被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