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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在我经营金银加工期间(个体),不知何顾被我县公安局刑警队拘留8天,并处罚5000元,但当时讯问的主要内容是:有没销售黄金,黄金来自何处。我承认有销售黄金500克左右,其货来自临近的当铺和本地金贩子。我手中现只有一张收款人署名为“王”未盖公章的5000元行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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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5 18: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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