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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知道了北京水晶恋公司,该公司正在做一个服装品牌的推广,在全国招加盟商和地区代理商,我很看好这个商机,想做地区代理,由于我没有注册过公司,便以自然人的身份与该公司签定了代理合同,同时交纳了4万元代理费,该公司颁发给我一面授权铜牌,上面刻有我的名字。

涉外纠纷
2005-05-14 2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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