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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4月26日因心脏不适在我婆婆陪同下急忙拦一出租车赶到医院,挂急诊号后感觉病情更加严重,在我婆搀扶下走进抢救室,告诉抢救室医生,病人是心脏病,已经快不行了,请马上抢救,我婆婆已经跪在地上请求,但抢救室的医生却没有进行抢救反而和我婆婆一同将已经不能自己行走病人架到了急诊室,在急诊室医生开始询问病情约十分钟左右,我公公就叹了一口气,头就耷拉下来,这时抢救室的医生才开始取担架,将病人抬上担架接到抢救室.但因耽误了抢救时机,抢救没成功,一条命就这样断送在这个见死不救的医生手上. 我和我家先生已经向医院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认为是医院的过失,但是医院的答复却出乎我们的意料:当时抢救室的医生是未对病人进行抢救而送到了急诊室,但这是按照工作规程在作,所以医院没有过失! 我们对这样的答复感到不能接受,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过于强调手续、规程等而不对病人进行抢救的行为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所以我们家属决定上法庭。我们现在有病例复印件和其他材料,但不知道怎样能使自己更有可能获胜,想您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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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4 18:30: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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