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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律师提出的是有关对于房屋产权及其纠纷对方妨碍我们正常生活,想对其提起上诉。我,黄虹,女。于1997年与邱宏结婚。婚后长期居住在邱宏的后父所属单位:电信路长线局宿舍,并和邱宏对其父母负责赡养义务。其后父于1998年9月癌症病逝。介时,房屋所属单位正在实施公房私有化,我和邱宏因和父母长期居住一起,便由我和邱宏上缴了购房款项。但房屋所属权,由其母亲:钟素华所持有。但父亲留有遗嘱:房屋所属归邱宏所有。(遗嘱未公证,但写遗嘱时有证人)邱宏母亲钟素华于2001年去世。我和邱宏因2002年生了一小孩,为了更好的照顾小孩,我和邱宏于2004年搬到我父母所住地:刃具厂居住,将电信路房屋出租,以贴补家用。邱宏的后父与其前妻有一女:邱利侠,但近20年未来往。在其父母重病期间未来探望,平时更未履行其应有的赡养义务。这一事实可通过房屋所属单位领导,邻居及华西医院医护人员可以证实。但近两年,邱利侠因父母均去世,并未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对房产的所属权提出质疑,却常常前来房屋产权所在地,对所现所租用我房客户及邱宏和我家人进行骚扰。并与2005年5月10晚,强行进入房产所在地,闹事。邱宏和我亲属,在110的陪同下想对此事进行调解,但未果。是时因发生抓扯和人员受伤,已在浆洗街派出所备案。但对方又于昨晚(2005年5月11日晚)再次强行进入房产所在地滋事。因邱宏前晚脚裸扭伤,无法前往,只是再次上报110,备案。而且,对方声称,将于最近强行居住在房屋所在地。

合同纠纷
2005-05-12 17:22: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该房属邱宏后父母所有,尽管邱宏夫妇出了房款钱,但不能改变该房属父母所有的性质,如果邱宏夫妇持有出资房款的证据(如父母写的借条,出资证明等)也只能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父去世前写有遗嘱将房由邱宏继承,但因其父只能处分其享有的份额,故邱宏只能继承该房的一半,另一半房权因其母无遗嘱处分,故其母的权利应由邱利侠同邱宏继承。但如果邱宏对父母享有债权,邱利侠在继承其母的财产范围内应承担债务。如邱宏与邱利侠不能协商解决该房的继承问题,应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以免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再发生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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