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2月进入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下属工厂从事计划统计工作,并于2002年5月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又于2003年2月份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2005年的3月底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妊娠反映较为严重,导致无法正常上班(自2005年4月9日起开始休息),休息期间均向公司出示了医院所开具的假条。在2005年4月底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与我联系,让我或委托家人到公司详谈一下关于我的事情,公司给出了两种建议:1、请长假,并定出请长假的期限。以便公司根据我所请假的时间长短另请他人接替我的工作;2、终止劳动合同(我所在工作地将于2006年初由原址迁至城阳)当时我选择1。公司让我回家再做考虑后,放完5.1长假后再做选择。前几天我获悉公司已找人接替我的工作,今天公司来电话让我抽空到工作地交接一下我的工作,并提出以我现在这种状况已无什么可能再回去工作了!并邀我再次去公司商谈。
-
1,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是没有办法在你的哺乳期满之前与你解除合同的.同时你享有3-5个月的产假工资和整个合同期的社会保险.
2,如果你同意解除合同,依法你可以获得四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
如有疑问可打我电话:13793235706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