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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12月经中原地产公司转让当时还是期房的江南名邸房屋共78.4万,下家当时付定金50000元,05月4月1日在房产商通知交房我们签房屋买卖合同前因房价有涨,我提出违约,并同意支付下家违约金50000元(连同定金共100000元),但下家不同意,后经和中介一起协商,下家同意在房价之外增补50000元给我,合同仍按原来执行,此款我已于4月6日收到(打收条给下家了)。5月9日,下家在陆续付的只余最后一笔款时提出因房价下降不同意以前付的增补50000元了,要在末笔款里扣除其已付的50000元。我应该如何做?现在钥匙在下家手里,但银行贷款仍是我在支付。(当时下家同意支付50000元是口头协定的,但中原公司销售员在场可以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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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0 18:5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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