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劳动仲裁中被裁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金三个月。原因是没能举证(申诉人)员工辞职表的原件,只有复印件和行政文员的书面证明此复印件是原件所复印而来的。有(申诉人)亲笔签名的与我司签定的合作协议的原件(劳务性质,以证明双方是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原件没有盖公章为由不承认。我司没有发出过任何解除与(申诉人)的书面通告,在(申诉人)离开公司两三周后,(申诉人)再回到公司时由保安要求他离开。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必要到法院起诉 ..
-
你应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15天内起诉,对方如果最初没有提出百分之五十赔偿,你可以要求不予支付,按照你所陈述的案情,你们公司可能会输在没有证据方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