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4是,X县X镇X村XXX之妻因做生意失利,于当天早6时左右服毒鼠强身亡。(在这之前20天服安眠 药片因抢救及时未死,有医院抢救纪录)。XX娘家到其家中闹丧,三天后,死者丈夫提出尸检,还我一个清白。运尸的灵车都找好,结果被娘家别散。在县殡仪馆停尸28天的情况下,死者的丈夫和父亲找到县里的一个亲戚,为其尽快火化其妻尸体做工作。县公安 局治安大队一副大队长,听到死者丈夫他们的陈述,认为娘家人不愿进行尸检,白白停尸在殡仪馆;并要支付每天80的停尸费用,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实在承受不起。于是就在死者所在的村开据的证明上签上“情况属实,请予火化”的字样。死者尸体火化后,娘家人则到处上访告状,说死者是补其夫打死的等等。检察机关于2005年4月8日以滥用职权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取保 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这期间,公安局在失去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组织刑警对死者服毒的前后经过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间接证据排除他杀的可能,倾向于服毒自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