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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8、9点左右)我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由火车站经西一路北段去西三路给人送货,车上装有十几袋石头馍。  当车行至西二路电力局家属院门口时,有几位主妇出门买菜,其中一位问我石头馍怎么卖的?我说一元钱五个。她们于是走了过来,这位妇女便拿出五元钱说我要买一块钱的,我拿过钱一看没有零钱,就说我没有钱给你找了,要不你等我回来时再给你,我现在要去送货,况且这里也不是卖馍的地方。  正说着,几个骑着边三轮的市容人员出现在我的面前(我前面停着一辆大客车)。什么话也没说,其中一人推着我的三轮就走,另几个说你上车,到前面的小卖部去。  我一边解释着和他们来到小卖部(他们的临时停留点)。他们将我的三轮车放进院子,给我开了一张物品扣留单,就要罚款,我再三解释无果。直到中午,实在没办法,给他们交了四十元罚款才了事(据我所知,罚款一两百的都有)。出门时小卖部死活要十元的保管费。  罚款理由: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渭南市政府96年四号令第33条。

行政纠纷
2004-05-21 0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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