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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8日,A物流公司(原告)、C保险公司(被告)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利益包括大楼、物品以及仓储物品。责任范围明确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确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被告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007年11月12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仓储管理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告(物流公司)同意先行赔付。2008年1月28日,因遭遇特大雪灾,仓库坍塌,原告管理的仓储货物毁损严重。原告及时向被告发出紧急出险报告,并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拒不理赔。因原告未履行先行赔付义务,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申请。2011年4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物流公司)赔付B公司因雪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款1350万元,并承担仲裁员实际费用2.3万元及仲裁费用15.9万元。裁决后,原告向B公司支付了赔付款1368.2万元。 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68.2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思考1.原告物流公司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原告物流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提示:原告的损失是否属于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属于责任风险,是否正确?)

保险纠纷
2021-03-09 1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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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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