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从教14年的体育教师,曾多次立功获奖,所上的课也多次在省、市获奖。虽然当体育教师不是我最初的愿望,但我还是从自己的良心出发,认真上好课,对工作踏踏实实,不让人戳脊梁骨,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对从事体育教师感到悲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有一堂初三的体育课(我们这里的初中是四年制,即初一、二、三、四),根据我开学制定的教学进度,应该是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检测,检测的内容是“坐位体前屈和立定跳远”。在检测前,我向学生讲明了这堂课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先检测坐位体前屈,后检测立定跳远,先检测男生后检测女生,没有轮到的,在旁边观看,不准乱跑,有事要请假”。结果了,在男生检测完坐位体前屈后,有四个男生,没经过我的允许,也没和我打招呼,就跑到篮球场打篮球,结果有一个男生(简称甲生)在与同学争抢篮板球的时候,发生冲撞,导致右锁骨断裂。事情发生后,甲生并没有及时向我报告,等到我进行第二项——立定跳远的检测的时候,我发现甲生的脸色不对,经过询问才得知事情经过,考虑到当时本堂课才上了20分钟多点,还有这么多学生,我就让造成他受伤的学生(简称乙生)送他到医院检查,并告诉乙生,马上通知自己的家长到医院帮助。(在这里我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个班的学生是我从初一就开始带的,而且每学期的开学第一节课,我都要讲安全注意事项,特别强调有事必须要请假和要随时在我的视线之内,以及要做到“三不伤害”,并且在教案当中也将安全写入其中)。 事发后,我也积极参与救治工作(找学校帮助双方借钱;没顾的上吃中午饭,帮助办理住院手续,留下我自己的联系电话;上报学校等。 整件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应该是甲生和乙生双方的责任。可是甲生的家长坚持认为我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的小孩是在我的体育课上出的事,而乙生的家长也认为我该承担责任,因为乙生不是有意去撞甲生的,而是抢篮球造成的,乙生不应该承担责任。后来甲生家长就到学校领导那儿告我,领导也找我谈话,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我应该承担责任,当得知事情是这样一个结果后,我难受极了,我搞不明白,为什么我按着进度和教案上课,学生出了事我要负责,明明是学生自己不遵守我的要求造成的,结果我还要承担责任;说我监管不力,可是他们都是初三的学生了,难道不成我以后上课就把他们捆在我身上。我真的想不明白。 请问,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一个渴望援助的人

刑事案件
2005-06-19 09:23: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不起,我这两个月无法上网,未能及时解答您的咨询,敬请见谅!
    您是一个很负责任、很敬业的老师,但发生这次事故您确实有一点点过失,归根结底是您的法律意识不太强。四个男生没有经过您允许去打球,这是他们的不对,但事情发生以后,毕竟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您不应该让未成年人乙生单独送甲生去医院检查。“事发后,我也积极参与救治工作(找学校帮助双方借钱;没顾的上吃中午饭,帮助办理住院手续,留下我自己的联系电话;上报学校等。”您这样做实事尽到了老师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这个伤害事故的发生,您是否有过错。在此,我要为您解释一下,您是学校的老师,即使是您工作中有失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其责任也应当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责任后,根据您的过错程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向您追偿。学校是不应该将所有的赔偿责任推托给一个老师的。我不知到学校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哪一款要求您承担责任的,您自己也可以仔细阅读一下第九条的规定,看自己是否有这几种情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最后,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家长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能要求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