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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扣压本人身份证,本人不从.我找不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说服厂方.

损害赔偿
2005-04-26 13:23: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发布的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3、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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