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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4月22日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出租人的酒店(包括店内设施)进行经营,合同期3年,合同签订时缴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遂于2004年7月22日又转租他人(称为第三人)(后来承租人口头同意),租期9个月(至2005年4月22日)。第三人经营不善,于2005年1月份停止经营,出租人遂将酒店后门换了锁,并将酒店上楼的门用木板钉上,造成从酒店前门无法上楼,后第三人将木板取下,换成了锁,但从前门还是无法到达包间。请教:我能否以出租人换锁影响我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我的合理损失?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4-25 22:22: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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