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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一下,温州市对于生育津贴的报销条件是:生产前,需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方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若不足12个月,不能补缴),恰巧员工入职10个月后生孩子了(社保缴纳刚10个月),这种情况公司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应由公司承担?(因员工原因社保缴纳月份不足12个月,无法申领生育津贴)依据在哪里可以查到?谢谢老师

民事相关
2021-03-05 09:53: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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